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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科(教)研成果奖励办法

作者:新葡的京集团350vip8888 发布时间:2021-07-06

为了鼓励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

目,促进学科建设和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实力和学术地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科研成果奖励对象。

为我校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的在编工作人员。第二条科研成果奖励条件和范围。

(一)申请奖励的学术论文(文科3000字以上,理科2000字以上)必须是在正规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申请者必须为论文的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沈阳工学院。

(二)申请奖励的学术著作必须是被正规的出版社出版,申请者必须为第一著作人,在作者简介或后记中要有“沈阳工学院”字样。

(三)申请奖励的鉴定技术成果,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沈阳工学院,申请者必须为实际完成人。

(四)申请奖励的专利成果,其专利权人必须为沈阳工学院,申请者必须为实际发明人。

(五)申请奖励的获奖科研成果,申报单位必须为沈阳工学院,申请者必须为实际完成人(学时或项目经费分配最多者)。

(六)对第一署名单位不是沈阳工学院,但标注第一作者为沈阳工学院的博士或博士后,按奖励标准的50%执行奖励。其他情况不给予奖励。

(七)被收录的成果按成果发表年份的标准核算。第三条科(教)研成果奖励标准。

(一)学术论文奖励标准。1.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万元。2. 自然科学类高水平论文奖励标准:

(1)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中以中科院信息情报研究所发布的《SCI期刊分区目录表》为准(数据库表格附后)进行分区奖励。A区(或称1区)期刊的论文,奖励标准为1.2万元/篇;B区(或称2 区)期刊的论文,奖励标准为1 万元/篇;C 区(或称3区)期刊的论文,奖励标准为0.7 万元/篇;D 区(或称 4 区)期刊的论文,奖励标准为0.5 万元/篇。

(2)被EI(工程索引)、SSCI、AHCI 源刊收录的论文,奖励标准为0.25 万元/篇。

3.人文社会科学类高水平论文奖励标准:

(1)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标准为1.0万元/篇。

(2)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标准为0.8万元/篇;被《新华文摘》转载的摘要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的学术论文,奖励标准为0.4万元/篇;

4.若一篇论文依据本办法具备多项获奖条件,就其符合获奖条件的最高项给予奖励。

(二)文艺作品类奖励标准。

1.美术类

项目

奖励金额

收藏

国家美术馆、博物馆

5000元/件

个人画展

国家级美术馆或博物馆

3000元/次

说明:

(1)国家级指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国家级协会指全国美协、书协、包装协会、摄影家协会。

(2)发表的论文中含有作品的只按照一篇论文计算。

(3)发表的作品按每版(大16开)计算,不足一版的按比例折算。

(4)当获奖奖励与参展奖励重复时,就高不就低,不重复。

2.戏剧影视类

项目

奖励金额

国家级戏剧比赛

一等奖(或金奖)

3000元/项

二等奖(或银奖)

2000元/项

说明:

(1)国家级指中宣部、文化部、广电部、教育部;国家级戏剧影视展。(2)发表的论文中含有作品的只按照一篇论文计算。

(3)对集体创作或集体获奖的作品的奖励,按一项同级别的作品给予奖励。(三)专利的奖励标准。

获得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动植物新品种权奖励0.3万元。

(四)对校外科研项目的奖励标准。

凡争取到校外纵向项目且获批的,按项目级别给予奖励:

项目级别

奖励金额

国家

项目到款额的20%,最低 10 万

省、部

到款额的20%

注:上述奖励不兼得。

(五)对获奖科研成果的再奖励标准。

1.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按获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按获奖一、二、三等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 万元。要求我校为主持单位,且第一申请人及实际完成人为我校在编人员。

2.获得国家级上述奖励的成果,按上述标准乘系数K1=5。

3.作为协作单位获得以上奖励的,按个人最高排名系数确定项目奖励系数K2标准如

下。

个人排名

系数K2

2

0.5

3

0.4

4

0.3

5

0.2

6~7

0.1

第四条 科(教)研成果奖励办法的实施。

1.凡具备上述奖励条件者,须本人申请,填写《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提供成果原件和必要的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意见,报科学技术研究部认定、公示,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2.对违反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的,按照《高等学校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