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教研室: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辽教办[2018]15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校决定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
我院成立了专项检查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本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组长:杨秀英
副组长:赵明雨 朱川 郝志坚
组员:各专业教研室主任
各教研室主任需按照文件要求,组织教师对近三年毕业学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情况开展检查,并于2018年8月29日前上报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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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