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关于临时调整学校技术合同税费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5-22 】
各有关单位: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中关于增值税的减征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我校经研究决定学校技术合同管理税费由6.5%临时调整为4.5%。
临时调整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临时调整范围:(1)发票抬头为沈阳工学院的增值税发票;(2)纳税义务发生在此调整期间到款及开发票的项目。
沈阳沈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在此次国家税收减征纳税人范围,因此不在此次临时调整范围。
此通知执行期间,如国家相关政策再次调整,则此通知同时废止。
资产财务部 科学技术研究部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