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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沈阳工学院学生奖励 实施办法》印发施行

作者:新葡的京集团350vip8888 发布时间:2021-03-26

沈阳工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奖励宗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奖学金在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教育教学中的引导激励作用,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促进优良学风、校风养成,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办学理念与精神,学校对品学兼优、在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奖励方针。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着重激发学生的立德成才愿望,鼓励学生学以致用、提升能力、追求卓越,保护学生的创新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是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是坚持综合评定与突出表现相结合原则;

四是坚持规范实施,确保各项奖励的严肃性、权威性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我校设置的奖项有:

(一)奖学金。主要有:

1.政府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学校奖学金。每学年面向在校的非毕业年级学生设立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专项奖学金;每年面向新录取的入学新生设立新生入学奖学金;面向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设立船钉奖学金。

(二)荣誉称号。主要有:

1.政府荣誉称号。包括各级各类优秀毕业生、优秀大学生党员、大学生自强之星、大学生年度人物、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辽宁省先进团支部等。

2.学校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专业学习标兵、优秀毕业生、学雷锋标兵、五四青年奖、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先进团支部、优良学风班级等。

第三章  基本条件与评定程序

第五条  基本条件。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有资格参加相应奖项的评定: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奖时间段无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无纪律处分或所受纪律处分已解除;

(四)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异,在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六)坚持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身心健康,根据《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质健康测试合格;

(七)热爱劳动,讲究卫生,个人寝室卫生考评成绩平均为良好及以上,且本人所在寝室卫生考评成绩平均为及格及以上。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根据奖学金评选条件,向班级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支持材料;

(二)在一定范围(原则上为本班级或本年级本专业范围)内自评总结或答辩审核,接受民主评议;

(三)学院审查。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并进行公示,原则上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推荐拟受奖的名单;

(四)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组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对拟获奖人员材料进行复核,学生工作部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在规定范围公示并听取反馈意见;

(六)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节  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依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规〔2019〕2号)和《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辽教函〔2019〕320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学生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达到学校一等奖学金及以上条件。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二节  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  评审参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规〔2019〕2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达到学校一等奖学金及以上条件。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三节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评审依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规〔2019〕2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经学校认定已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参评周期内学习成绩达到学校三等奖学金及以上条件。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四节  学校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奖学金的奖励金额和获奖比例见表一:

表一  学校奖学金的等级、奖励金额和获奖比例一览表

等级

奖励金额(元)

获奖比例

本科生

专科生

特等奖

10000

5000

由院长办公会议视情况决定

一等奖

4000

2000

专业年级学生数的3%

二等奖

2000

1000

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

三等奖

1000

500

专业年级学生数的10%

专项奖学金

1000

500

专业年级学生数的10%

第十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学校各等级奖学金的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见表二学校奖学金成绩要求。

表二  学校奖学金成绩及排名要求

等级

学年学习成绩要求

智育排名

综合排名

备注

特等奖学金

各门课程成绩均在90分(优秀)及以上。

专业第一名

专业第一名

具备前述成绩要求,并符合第十八条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条件,可参评。

一等奖学金

各门课程成绩均在85分(良好)及以上。

专业前10%

专业前10%


二等奖学金

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

专业前20%

专业前20%


三等奖学金

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中等)及以上;

专业前30%

专业前30%


专项奖学金

符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且具备第十八条其他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条件的,可参评。


注:综合考评成绩=(考试课平均成绩×70%+考查课平均成绩×30%)×75%+综合素质成绩×25%,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八条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申请人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具体是指:

(一)德育方面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全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提名奖及以上;获省级政府性荣誉称号。

(二)智育方面

1.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得最高奖项,集体项目应为项目负责人。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且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原则上为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三)体育方面

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四)美育方面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级艺术类展演或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五)劳动教育方面

积极参加劳动教育或劳动技能提升活动,能够结合学科和专业积极开展实习实训、专业服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重视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应用,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具有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具有面对重大疫情、灾害等危机主动作为的奉献精神。

(六)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九条  各等级优先原则

(一)符合高等级条件优先原则。凡在上一等级奖学金评比中,因受获奖比例或名额限制未能获评者,则在下一等级评选中,优先排序评选。

(二)综合素质表现突出优先原则。在对应等级奖学金评比中,凡达到成绩要求,同时具备第十八条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条件的,优先排序。

(三)同等条件下,综合排名靠前者优先获得奖学金。

第二十条  相关事宜

(一)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在每年的9月份。

(二)有课业缺考情况的或者在奖学金评定工作开展时间内以及在颁奖前,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受奖资格。

(三)学校各等级奖学金之间不能兼得。

(四)受奖比例以各学院各专业年级学生人数作为基数计算。如上一个等级奖学金名额有空缺时,其比例数可用于下一个等级,但一、二、三等和单项奖获奖人数总比例不能突破受奖比例数。计算比例时,小数点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五)奖学金的发放。学生工作部负责汇总,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资产财务部将奖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五节  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奖励对象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非征集)且高考成绩优秀的大一学生。按照当年录取考生的报考类别或报考专业设为普通类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艺术类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和卓越农林奖学金(面向农学、园艺专业入学新生),评选对象为具体评选条件按学校当年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船钉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奖励对象为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评选按照《沈阳工学院船钉奖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荣誉称号评定办法

第一节  优良学风班级

第二十三条  优良学风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受奖面为不超过同一年级班级总数的15%。学校对荣获“优良学风班级”称号的集体进行表彰,颁发奖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评选条件:

(一)班级集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形成了追求进步、积极向上、学风浓厚、健康活跃的良好班风。

(二)班级成员刻苦学习,在一个学年中的所有课程的第一次结业考核(一考)的及格率(班级中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全部达到及格及以上的人数与该班级人数比)年级领先,考试无违纪、作弊情况发生。

(三)班级成员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专业实践应用能力突出。班级成员以团队或主要成员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大创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对获奖数量和等级累加折算后年级排名领先),在发表高水平论文数量、科技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获奖学金率、英语四级通过率、取得专业技能证书率、暑期社会实践参与率等多方面年级排名总体领先。

(四)班级成员重视锻炼身体,积极组织并参加日常体育锻炼活动,综合素质体育测试平均成绩年级排名领先。

(五)模范地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的各项管理考核评价排序中位居前列,主要考核宿舍卫生、早操出勤率(一年级)和晚自习出勤率(一年级)年级排名居前,学年内班级学生受到处分和通报比例最低。

(六)重视班委会和团支部的自身建设,班委会、团支部经常研究班级工作,能团结一致、协调配合,积极完成校、院交给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班委在同学中的威信较高,在同学中认可度在90%及以上。

(七)辅导员能结合本班学生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每学期召开主题教育班会不少于5次(有计划、有记录)。

(八)同学间团结友爱互助,爱护公物,讲文明,懂礼貌,教师与外班学生评价较高。

(九)积极组织开展第二课堂和校园文化活动,在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班级,取消优秀班级评比资格:

1.班级学生中有受到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班级学生处分与通报总比例超过10%;

2.有破坏公私财物事件的;

3.有赌博行为的。

第二节  三好学生

第二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受奖面为年级学生数的6%。

第二十六条  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考核学年需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个人寝室卫生考核成绩在良好及以上,且本人所在寝室卫生考评成绩在及格及以上。

第三节  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受奖面为年级总人数的3%。

第二十八条  评选条件:

(一)在考核学年内,担任一个学期及以上的校、院、班学生干部或在学校备案的学生团体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考核的学年内获得了学校奖学金,个人寝室卫生考核成绩在良好及以上,且本人所在寝室卫生考评成绩在及格及以上。

第四节  专业学习标兵

第二十九条  评选名额

(一)以各年级、各专业作为考虑评选名额分配的基数单位,基数单位中学生数在120人及以内的,评选指标数为1人;基数单位中学生数在121-200人的,评选指标数为2人;基数单位中学生数在201人及以上的,评选指标数为3人。

(二)在一个评选基数单位中,如果具备评选条件的学生数少于评选指标数,则空余的指标数作废。

第三十条  评选条件:

(一)在上一个学期中的各科结课考核成绩均在良好及以上,且参评人在其所在年级专业学生中学习成绩排名在前6%;

(二)没有受到过纪律处分,或所受处分已解除。

第五节  优秀毕业生

第三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在具备受奖资格条件的应届毕业生中产生,受奖面为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3%。

第三十二条  评选条件:

(一)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各方面表现突出,顺利完成学业,能正常毕业;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曾获得过至少1次一等奖学金,校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曾获得过至少1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三)曾获得过校级及其以上表彰(主要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专科生至少1次,本科生至少2次;

(四)在创新创业、科技大赛、社会工作、精神文明、志愿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贡献的学生,可经本人申请、学院推荐,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是否可降低条件评选。

第六节  其他优秀个人奖项

第三十三条  政府及荣誉称号具体评选办法依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以及其它专项荣誉的受奖具体条件与事宜按《共青团沈阳工学院委员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文件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8月30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2006年9月制定;

2014年4月第一次修订;

2017年2月第二次修订;

2020年8月第三次修订。

沈阳工学院                                 202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