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关于报送2020年学术交流活动计划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3-18 】
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学术氛围,提高科研水平,推进学术建设,打造学校特色,依据《沈阳工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沈工院发〔2017〕8号),现将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学术交流活动的内容要紧密结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科研目标、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注重介绍或阐述某一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严禁将教材授课内容和各种辅导信息作为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符合我国高等教育方针和相应法律法规,严禁宣传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
二、报告人条件
鼓励组织单位面向相关专业师生员工,邀请具有正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教师专家学者和科技工作者,或承担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全国教育规划课题等国家级和省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的专家学者,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三、具体要求
1.本年度内不得反复聘请同一位专家。
2.组织单位应发挥学术交流活动的最大效益,充分利用专家来校机会,通过座谈等不同形式,积极向专家学习学科建设、科研项目申报、学术研究方法、科研成果出版发表、转移转化以及专业未来发展等相关的知识、经验。
3.临时性活动由各组织单位于活动开展前两周提出申请。
4.学术交流活动材料将作为组织单位科研工作考核中“学术讲座”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其它事项
1.各组织单位须填写《学院(部)学术交流活动计划汇总表》(附件)电子版于3月31日前报送科学技术研究部,电子邮箱sitkeyan@163.com。学校审核后下达学术报告计划。
2.学术交流活动前,组织单位须提前一周向科学技术研究部报送《沈阳工学院学术报告登记表》及电子版,以便科学技术研究部编制工作计划,并在科学技术研究部网站发布学术交流活动预告。
3.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须在3天内及时向科学技术研究部报送拍摄的学术交流活动照片、音视频资料,整理讲稿、课件等内容和新闻报道稿件,电子文档以“2020.4.20—某某学术讲座—某某报告人”形式命名,并及时将新闻上传学校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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