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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作者:新葡的京集团350vip8888 发布时间:2021-07-06

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 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沈阳工学院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作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

鼓励学术创新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强化学术诚信 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利在我校建设一支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 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教职工括全体在编教学人员研究人员职员等 适用于以沈阳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在本规范中统称本校人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校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在治学过程中 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术规范(试行

(二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应当 注明出处

(三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的大小依次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 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应当遵循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 是的分评价和论证

(五在进行成果评价时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六须经论证的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七在沈阳工学院工作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应署名沈阳工 学院

(八在学术交流或科技协作活动中对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九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校人员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 的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 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 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 议的研究成果向外公布等行为

(六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保密学术 项对外泄露

(七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

在编的教职员工违反本规范第四条各项情形情节和后果较轻的在一定范围内 予以通报批评并撤消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

以沈阳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违反本规范第四条各项情形 由沈阳 工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章 校职责

第七条 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师生员工做广泛的宣

(二在教职员工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申请和考核评估过程中认真审查候 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按程序进行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有违 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责任人按本规范第六条处理对有人检举揭发经过调查核实并 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 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同时,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五学校管理部门对于不得泄露的讨论评审内容应予以保密

第八条  成立沈阳工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 德方面的争议,并向学校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

(三)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临时 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人员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学术委员会同时 学校设立学术道德问题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九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

(一)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在接到举报或发现学术道德问题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程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案调查学术道德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不受理匿 举报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学术道德问题学术道德委员会一般应在正式立案调查之 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认定有关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章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